江苏:关于深化高考综合改革相关政策的解读
苏教考〔2020〕9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各高校:
为深入学习宣传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及《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深化高考综合改革相关工作的通知》,现将《关于深化高考综合改革相关政策的解读》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教育部门、普通高中学校采取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培训解读,学习领会政策内涵和措施要求,高度重视高中学生及家长的宣讲解读,切实加强舆论引导,为高考综合改革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氛围。
附件:关于深化高考综合改革相关政策的解读
省教育厅
2020年3月9日
附件
关于深化高考综合改革相关政策的解读
1.我省进一步深化高考综合改革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2019年4月,江苏作为第三批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正式发布新高考方案。新方案得到了广大考生、家长、教师及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高考综合改革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推进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要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调整完善措施”。基于上述情况,在广泛调研、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召开扩大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深化高考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提出六个方面的政策措施和要求。
2.我省进一步深化高考综合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什么?
一是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使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更加有利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更加有利于国家选拔培养各类人才,更好适应新时代高质量发展对高素质多样化人才的需求。二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动高考改革科学性与公平性的有机统一,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有质量教育的需要,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三是落实国家和我省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有关要求,借鉴上海、浙江经验,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细化新高考方案配套政策,以稳妥有序推进高考综合改革。
3.深化高考综合改革有哪些政策措施?
进一步明确深化高考综合改革的重要意义,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包含推进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健全完善综合素质评价机制、加快推进分类考试招生改革、提升高校人才选拔和培养质量、推进高考选科评估与指导工作、建立符合实际的再选科目保障机制等六个方面的政策措施。明确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高考综合改革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条件保障,凝聚形成高考综合改革的强大合力。
4.加快推进分类考试招生改革有什么新举措?
国务院文件要求,要加快推进高职院校分类考试,高职院校考试招生与普通高校招生相对分开,逐步建立“职教高考”制度。
高等职业院校(含职业教育本科高校和部分应用型本科院校)面向普通高中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和社会人员等不同群体,实行分类考试招生,逐步实现分类考试录取作为高职院校招生主渠道的目标要求。其中面向普通高中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考试都在春季先后举行,称为春季“职教高考”。
面向普通高中毕业生的招生考试,由招生院校依据考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及院校招生章程中规定的考试或考核成绩进行招生录取。自2021年起,我省部分省属应用型本科高校和职业教育本科高校纳入高职院校提前招生,面向普通高中毕业生在春季进行招生录取。
高等职业院校(含职业教育本科高校和部分应用型本科院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自2022年起,由招生院校依据考生中等职业学校学业水平考试和对口招生统考,以及院校招生章程中规定的考试或考核成绩进行招生录取。
已通过春季“职教高考”等高职院校分类考试被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其他形式的录取。
5.再选科目保障机制指的是什么?建立再选科目保障机制的目标和原则是什么?
再选科目保障机制是指,在实施新高考方案(“3+1+2”模式)过程中,经充分论证,确定再选科目的保障比例。当某一再选科目考生实考人数占总实考人数的比例低于保障比例时,启动再选科目保障机制,依照保障比例计算该科目的保障基数进行赋分。
建立再选科目保障机制的目标是,促进考生自主选科与国家人才需要和高校选拔要求更加匹配。其原则是“四个有利于”:一是有利于更好地满足国家人才需要,二是有利于高校科学选才和人才培养,三是有利于普通高中教育健康生态的形成,四是有利于维护高考的公平公正。
6.再选科目保障机制针对哪些科目?保障比例的测算依据和方法是什么?
再选科目保障机制针对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等全部四门科目。针对当前学生选考科目实际,先实行化学选考科目保障机制。
保障比例的测算主要依据国家人才宏观需求和高校人才选拔现实要求。以化学为例,根据国家人才需要,依据相关学科(专业)对化学科目选考要求和全国高校近5年面向江苏的招生计划数进行测算,化学科目保障比例为当年高考总实考人数的25%。当化学科目实考人数占当年高考总实考人数的比例低于25%时,启动化学科目保障机制。考生原始分转换等级时,将以保障比例(25%)对应的考生数作为等级赋分基数;当化学科目实考人数占当年高考总实考人数的比例等于或高于25%时,以实际参加化学科目考试的人数为等级赋分基数。
其他再选科目出现类似情况的,参照上述方法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具体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实施。
7.考生可以调整选考科目吗?调整选考科目后,普通高中学校有哪些教学支持服务措施?
考生可以根据本人对个人志向、兴趣爱好、自身优势等因素的重新评估,结合意愿报考院校相关专业选考要求,调整自己的选考科目。考生在做出调整决定时应做到理性慎重,对自己的选择行为负责。
考虑到学习和复习备考的实际,有调整意愿的考生,应该尽早向所在中学提出申请,调整并填表确认自己的选考科目。
对调整选科的学生,普通高中学校应专门制订学科教学支持服务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教学支持服务与补习辅导,帮助学生尽快适应调整后科目的学习。
8.如何保障学生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主选择高考科目?
一方面,各普通高中学校制定的选科指导方案,要在积极挖掘学校现有办学资源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学生自主选择需要,尽可能提供更多选考组合类型供学生自主充分选择,做到愿选尽选、应教尽教;另一方面,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加强监督,强化过程管理,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对违规操作的学校和个人严肃问责。
9.普通高中学校能否在高一年级进行选科分班?
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方案规定,必修课程由国家根据普通高中培养目标和学生全面发展需要设置。高一年级主要修习必修课程内容,如果提前分科,势必会压缩必修课程的修习,影响学生素质培养效果。省教育厅规定,任何学校不得在高一年级第二学期结束(6月底)前进行选科分班。
10.如何推进普通高中学校开展综合素质评价?
普通高中学校要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用好全省统一的综合素质评价电子化管理平台,严格执行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规范,细化落实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自我认识与生涯规划等六个方面评价要素,确保评价内容全面完整、程序严谨规范、材料客观真实。综合评价的核心内容将汇总优化成简表,提供给高校招生录取时参考。
11.高校如何参考使用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录取?
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是高校在招生录取时的重要参考。特别是在“强基计划”“综合评价”等特殊类型招生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是考生综合成绩的有机组成部分,高校依据考生高考和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高校考核结果及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等,按比例合成考生综合成绩,作为录取的依据。
12.如何进一步推进选科评估与指导工作?
一是进一步加强对新高考方案以及再选科目保障机制的宣传和培训。二是加强生涯规划教育服务,积极引导学生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帮助他们理性选择适合个人未来发展的科目并对个人的选择行为负责。三是为调整选科的学生专门提供教学支持服务与补习辅导,帮助学生尽快适应调整后的科目学习。四是为教师开展选科评估与指导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和激励措施。五是进一步完善高中教育教学考核评价机制,坚决扭转单纯用“升学率”作为主要评价指标的错误做法,坚决防止高中在高一年级“选科抢跑”等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