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青海省成人高等教育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
一、健全完善联防联控、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确保成人高考安全平稳顺利
各级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局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等 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和考试安全工作的通知》(教学〔2012〕4号)要求,充分发挥统筹、协调、联动的职能作用,完善联防联控、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 一是 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净化涉考网络环境、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考点周边等专项行动。考试期间各考区招委会要成立成人高考安全保卫小组,实时搜索、监测、研判涉考有害信息,及时处置涉及考区有害信息,及时汇总并向省招办上报有害信息。 二是 各地招委会要全面梳理排查近年来成人高考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命题、制卷、运输、保管、施考等全过程的保密安全。完善考试安全体系,将成人高考全部安排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进行,有关学校要履职尽责,按要求做好考试实施工作。要完善应急指挥系统、考场视频及网络监控系统、作弊防控系统、考生身份验证系统,有效防范和打击有组织的群体性作弊、替考以及利用高科技手段实施作弊等违规行为。 三是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对考试工作人员的培训,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和法治警示教育,全方位开展考试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意识、安全保密意识和组织实施考试的工作能力。要建立健全考务及安全保密人员档案管理制度,选聘信得过、靠得住的人员承担考务和安全保密工作。 四是 各招生考试机构要构建正面教育、制度约束、违规处罚为一体的高校考试招生诚信体系。要根据成人考生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诚信考试教育,重点做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条款的宣传,在考生诚信承诺书、考生须知等材料中增加相应法律条款内容,教育和引导考生和组考工作人员自觉抵制违纪、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完善考生诚信档案,客观记录违规人员的相关信息和行为。
二、严格规范招生行为,确保招生录取工作规范有序
一是 各地要认真落实考试招生工作的管理责任,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考生资格审查、考试组织实施是各考区招办的责任,考区招办要严格审查考生资格,杜绝考生报名时出现虚报、瞒报相关信息的现象。要规范考试程序,注重关键环节,认真组织实施考试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教育纪检部门加强对报名、考试全过程监督。各成人招生高校要充分体现成人高等教育为在职从业人员服务、以业余学习为主的特点,严格执行脱产、业余、函授等学习形式的有关规定,科学编制招生来源计划。要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规范管理,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严格参照执行普通高校招生 “26个不得”工作禁令,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格遵守招生纪律。要加强新生入学审查,严格学籍注册管理,防止冒名顶替或套读考生上学。 二是 各地和各成人招生高校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和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招生信息公开机制,加强招生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全面、及时、准确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简章、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完善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构建网络、电话、信函等多位一体的举报申诉工作平台,对群众举报和申诉要及时受理、调查、处理和回应,切实维护考生正当权益。 三是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考试期间发生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认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要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大力宣传国家考试招生政策,充分发挥舆论的正面导向作用。加强网络舆情监控,及早发现、有效应对不实宣传和恶意炒作,防止招生诈骗等有害信息传播。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考试招生安全责任制
各地要高度重视成人高考安全工作。各级招生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内治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安全、整治考风考纪、组织考试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同志要把安全保密作为第一要务,亲自抓、负总责;要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把责任落实到岗到人。要明确每个部门、每个岗位的工作职能和安全管理双重职责,关键和重点岗位要一岗多控、人技联防,形成既相互衔接又有效制约的工作机制。
各地和各成人高校要加强执纪问责。对违反考试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3号)严肃处理。对违反招生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纪依规追责问责。对存在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出售考题及答案、替考等涉嫌犯罪的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要及时固定证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依据2011年版《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复习考试大纲》命题,专科起点升本科招生专业所对应的考试科目按《专科起点升本科专业与统一考试科目对照表》(教学〔2007〕6号文件附件三)执行。